民法 1030-1中,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因此,這個民法1030-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用於:離婚、遺產繼承等時刻

這個東西辦起來其實也沒有這麼複雜,特別是一般市井小民,財產簡單

即便金額龐大或種類繁多,其實要處理的原則並不複雜

撇除離婚這個選項,在遺產繼承的時候,由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實是有好處的,其中最大的優點就是,因為每個人的遺產免稅額上限固定

若能將財產的一半先分配給生存配偶,那麼其被課稅的範圍與稅金就會大幅度的降低

但是,這個請求權是有幾個先天背景與但書

包含:生存配偶與被繼承人的財產總值相差甚大、被繼承人的財產大部分非屬無償取得或繼承、取得日期為婚姻期間

所謂差額分配,必須要先扣除被繼承人之債務後,才可進行分配請求

 

另外,在被繼承人過世兩年內,如果有贈與配偶財產,不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稅額

所以,如果是在死亡前移轉財產贈與給配偶,不能減徵遺產稅,而且也喪失生存配偶差額請求權扣除的權利

所以在節稅上看,是需要謹慎考慮的。

 

簡單的說,這個計算的方式

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1/2=生存配偶可主張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

 

另外,依最高行政法院89年第3333號判決中指出,民法規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既稱為請求權,則請求金額上限,自應受請求權人的意思所拘束。在該案中,請求權人並沒有足額請求,因此分配的時候,也就分配其所請求的金額

也就是說,生存配偶可主張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假設為1000萬

請求權人(生存配偶)只主張500萬,這樣是可行的,

倘若只是為了節稅,那麼不足額請求,可使其餘財產分配給子女更為靈活

 

基本上,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要開始蒐集申報遺產稅資料的同時

可以一起申請生存配偶的相關資料

這樣在處理1030-1的請求權資料上,也會比較快速簡便

包含:

生存配偶與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中的

1.土地、建物的登記謄本

2.上市、上櫃、未上市、未上櫃的有價證券、股票的持有股權、取得日期證明

3.未上市未上櫃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價值的出資額及日期證明

4.其他財產取得日期、取得原因證明

5.債務發生日期、內容

以上財產的計算基準日期都是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日計算

 

待遺產稅申報完畢後,遺產稅也繳清後

才可以開始進行財產登記

其登記的金額,只能大於當初請求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初申報請求的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份登記財產的時候,是不需要契稅、印花稅的

但是其他房屋稅與土地增值稅等,就需要依規定辦理

當財產登記、分配完畢後

需要記得把相關證明蒐集完畢後,於請求權申請的兩年內回繳給國稅局

逾期的話則這些請求權的財產價值會全數併入當初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課徵遺產稅

 

相關表格都可以在國稅局領取遺產稅報稅表格的時候一併領取

上政府網站也有表格可以下載,我當初都用手寫,一經塗改,我就要蓋章,所以我覺得可以用電腦處理的話是最好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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